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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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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出台首部科普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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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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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哈尔滨11月7日电 李丹 记者郭毅 今后,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国家和省两级重点实验室、科普场所应当向青少年定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擅自将科普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的,将受到严厉的处分!记者今日获悉,黑龙江省首部地方性科普法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及促进条例》已经正式出台,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等社会公益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青少年科普场所。其中,科普场所应当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中心)、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开展科普活动时,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及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条例还首次对相应的科普违规行为作了法律责任的认定。 文章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秦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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