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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不许擅自侵占挪用科普场所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及促进条例(草案)》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时间:2005-10-17 ]
 
  东北网10月14日电 13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及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等11项内容,并对其中两项内容进行审议,纠正了与国家法律精神不一致的内容,更改了规定不妥的内容。   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及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检查《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哈大齐工业走廊规划和建设情况的报告、全省民族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情况的报告、加强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和终止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潘乃昌任职议案的说明、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法职人员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及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草案》主要增加改动了“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为他用防碍开展科普活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内容。   来源: 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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